場地借用

 

原住民民族學院場地借用管理要點

國立東華大學原住民民族學院場地借用管理要點

104年12月17日104 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東華大學原住民民族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管理本院會議室、教室及相關場地之借用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院場地借用之對象,為經本院同意舉辦之演講、研討會或其他集會或活動。本校教務處學期排課及本院所屬單位之課程活動、會議、師生借用開會或為執行計畫所需借用場地時,免收費用;與校內、外單位合辦或協辦活動,且由本院師生為申請者時,其場地費享有優惠。
第三條
凡借用本院前述場地者,應先填具申請書,經本院審核許可後,依繳費單據至本校總務出納組進行繳費手續,憑收據使用場地。
第四條
使用本院場地,應負責維護場內外秩序,並妥善使用各項設備,如有損壞,應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第五條
會場佈置、茶水供應或相關工作,由借用者自行負責。借用者不得任意裝潢或張貼標示牌、海報或宣傳標語於場內、外。使用完畢後,花圈、花籃及其他非屬本院之物品,應於當日清除及運離。如有產生額外清潔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第六條
借用者如有未經許可將場地轉借他人,或活動事實與許可借用內容不符,或違反法令及學校規定之情形者,本院得立即停止其使用。
第七條
借用者已依第三條確認並繳費後,因故放棄其借用權時,至遲應於使用日之十四日前通知本院;逾期,除有天災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外,已繳交之費用不得請求返還。
第八條
借用單位攜入本院之財物、設備及資料,應自行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或損毀者,本院不負責任。
第九條
本要點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後,送總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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