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升等

規章辦法

教師升等

專任教師升等的作業時程、法規與表單。

專任教師升等作業時程

程序1申請截止日期2初審3複審(階段1)4複審(階段2)5決審6報教育部
審查層級—系教評會院教評會院教評會校教評會—
承辦單位升等當事人系(所)中心院院人事室人事室
申請於 2月1日 升等者上學期開學後一週內上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完成九月底~十月初完成十一月底~十二月初完成一月底四月底
申請於 8月1日 升等者下學期開學後一週內下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完成三月底~四月初完成五月底~六月初完成七月底十月底
審查項目擬申請升等教師將資料送達各系所依教學、服務、研究結果予以初審並評定各項成績

1. 審核是否同意送外審

2. 院長應提供12人以上之外審名單供校長參考

3. 校長聘請校外專家學者五人評審

1. 依下列資料進行複審:(1) 教學、服務、研究資料。(2) 初審有關資料。(3) 著作外審結果。

2. 評定各項成績

校教評會就升等教師之教學、服務、研究結果進行決審,並評定成績。報教育部審查

依原網頁圖片轉為表格,檢視原圖(另開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