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評鑑

規章辦法
教師評鑑
教師評鑑的作業時程、法規與表單。
國立東華大學教師評鑑作業時程
| 程序 | 1人事室函知受評鑑名單 | 2申請截止日期 | 3初評 | 4初審 | 5複審 | 6結果通知 |
|---|---|---|---|---|---|---|
| 審查層級 | — | — | 主管依評鑑細則評分(或經系教評會評分) | 院教評會 | 校教評會 | — |
| 承辦單位 | 人事室 | 受評鑑當事人 | 系(所)中心 | 院 | 人事室 | 人事室 |
| 完成期限 | 5月初 | 上學期開學後一週內 | 上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完成 | 十月底前完成 | 十一月底前完成 | 十二月中旬前完成 |
| 審查項目 | 申請或受評鑑教師將資料送達各系所 | 申請或受評鑑教師將資料送達各系所 | 依教學、服務、研究結果予以初評並確認各項成績 | 依系所教學、服務、研究結果予以初審並評定各項成績 | 1. 院教評會就評鑑教師之初審教學、研究、服務、審議結果,由院填妥彙整表分別送請教務處、研發處、人事室進行審核,並予以核章。 2. 經人事室彙整後提送校教評會複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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