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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評鑑

規章辦法

教師評鑑

教師評鑑的作業時程、法規與表單。

國立東華大學教師評鑑作業時程

程序1人事室函知受評鑑名單2申請截止日期3初評4初審5複審6結果通知
審查層級——主管依評鑑細則評分(或經系教評會評分)院教評會校教評會—
承辦單位人事室受評鑑當事人系(所)中心院人事室人事室
完成期限5月初上學期開學後一週內上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完成十月底前完成十一月底前完成十二月中旬前完成
審查項目申請或受評鑑教師將資料送達各系所申請或受評鑑教師將資料送達各系所依教學、服務、研究結果予以初評並確認各項成績依系所教學、服務、研究結果予以初審並評定各項成績

1. 院教評會就評鑑教師之初審教學、研究、服務、審議結果,由院填妥彙整表分別送請教務處、研發處、人事室進行審核,並予以核章。

2. 經人事室彙整後提送校教評會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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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原網頁圖片轉為表格,檢視原圖(另開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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